一,上海借卵技术
1、繁殖条件
2、《上海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明确规定:
3.第二十五条婚前从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,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:
4、生育第一个子女经区、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。机构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5.一方被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伤残,影响劳动,生活不能自理的;
6.一方符合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的;
7.一方是连续五年以上从事海钓且仍在从事海钓的渔民;
8.一方是农业户口,一方是独立。生子女性;
9.女方是农业户口,本市,无兄弟。她的姐妹只有一个孩子,男方已落户女方家养老。
10.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:
第二,上海代孕孩子
1.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,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两个子女;
2.双方婚前都生育过一个孩子,双方都是独立的。生子女性;
3.双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,其中一方为农业户口,另一方为独生子女。生子女性;
4.双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,其中一方所生子女经所在区、县、市病残儿医学鉴定。机构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。
5.除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,因特殊情况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
6、我的兄弟姐妹已经死亡,或者我在14岁以前被收养,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,可以视为本条所述的唯一。生子女性。
7、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,婚后在本市考过二级以上。医院合法收养子女后被诊断并证明不育而怀孕的夫妻,可以要求安排生育子女。
8.从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,在迁入前取得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证明的,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9.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,另一方为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户籍,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的,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。
10.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,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省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